索引号: 13566001/2025-0006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5-01-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1-22 10时14分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118

 

  

宽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8日印发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健全优化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难题,系统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水平,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县域统管”,是指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思路,建立或引进专业化公司或专管机构,由其承担辖区内农村供水县域或片区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有条件的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等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统管主体运行管理责任,以水质水量达标、管理服务到户为目标,建立完善县域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平台,健全优化县域统管标准服务体系、运营管理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全覆盖,不落一户一人,最大程度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井、蓄水池、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供电系统以及附属设施。

 实施主体设置

第四条  依托宽城满族自治县长源供水有限公司技术力量组建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

  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开展供水统管服务,实行县域统一管理

 管理职责

  县政府成立农村供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全县农村饮水安全。

(一)县水务局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与运行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二)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统管机构,全面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和管护,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质检测和维修养护等,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证正常供水。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

(三)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卫生指导、水质检测和水质监督工作。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管。

(五)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资金保障,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监管。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供电公司和县税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供电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人责任,对属地范围内各村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并做好水费收取指导和水费用途监督工作。督促各村明确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落实村级管水员,强化供水水源地保护,做好农村供水设施、管理房等相关设施的巡查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管理体制

  县水务、卫健、生态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用水工作信息。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单村(联村)供水的水价根据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及实际管护成本,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指导制定水价,对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可给予适当政府补贴,水费由村组收缴,收取的水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电费、机电水泵更换和村级管水员工资,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有权停止供水,并追收未缴纳水费。未经同意,用户不得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计量装置。

 运行管理

  水源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供水水源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划定的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设置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村级管水员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进行巡查,巡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发现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水质管理

       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是农村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末梢水的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不少于20项常规指标。

  供水管理

(一)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直接从事供、管饮用水的人员需取得体检合格证,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所采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

(三)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居民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四)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负责供水工程水源井、主管道、泵房、蓄水池等工程运行维护及巡检,入户部分运行维护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五)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水源管理、水质检测、卫生管理、设备维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明确制度,建立供水档案,记录运行管理日志。

(六)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要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4个小时内到现场确认抢修,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供水。

 应急保障

第十  完善县级、乡镇、村级饮水应急预案,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制定供水运维应急预案,组建维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物资,强化预案实操性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保障农村群众基本用水需求。

 年度考核

第十  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考核采取动态督查和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对象为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

(一)动态督查主要围绕检查县域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开展,包括现场勘查水源工程、供水能力、服务人口、消毒方式、水质检测能力等内容。

(二)季度考核评分表由自我评价和复核评价组成。其中,自我评价由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完成,复核评价由县水务局组织完成。

第十  考核采用评分制,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评分表。

第十  接到村民投诉和市长热线10次以上或媒体、国务院互联网+、网民留言、水利部12314举报平台5次以上,取消次年专业化管护资格。

 资金保障和使用

第十  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水务局向县财政局做好年度管护资金申报,并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拨付。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确保对管护资金进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一)年度管护资金按日常维护费和大额维护费分别单列,其中大额维护费由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水务局审核,报县财政下达工程预算资金并实施。

(二)大额维护费包括水源井、输水管道、蓄水池、水泵、配电等供水设施的更换建设。

(三)日常维护费包括农村供水统管服务中心人员工资、车辆经费、水质检测、信息平台维护、管理修理工器具配备、设施维护备品件采购等。

为了推进用水计量收费用于保证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推广远传智能化水表实现预付费收费,提高水费收缴率。

 宣传与培训

第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水务、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的意识,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使用的认知水平。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县水务局每年组织一次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当每年组织不于一次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水源保护、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收缴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章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