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3-0002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3-11-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实施细则》,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宽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印发
宽城满族自治县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 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推进共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 设,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第二条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冀政办字〔2021〕156号)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 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冀水保〔2022〕13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确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县的通知》(冀水保[2023]17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原则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试点先行的原则。在各建设主体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积极性高、治理需求迫切的乡镇(街道)、村开展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范围,加快推进全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程。
第四条 坚持产业融合、成效明显的原则。围绕我县主导和特色产业,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在林草措施上重点选择水保乔木林、经果林、中药材等适宜当地土壤、气候特点,与当地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经济效益好、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明显的产业。做到试点项目与政府主导产业、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实现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又实现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第五条 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的原则。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完成建设任务,县水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奖补资金。工程建设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坚持先定方案、择优选项的原则。为确保以奖代补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奖补内容和标准,健全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七条 坚持创新机制、多元投入的原则。在国家投入资金治理水土流失的同时,引导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探索项目建管新机制,变立项审批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并由建设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八条 坚持社会投资、财政奖补的原则。充分遵循建设主体自愿出资的原则,量力而行。鼓励有实力、有发展愿望的农户、大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采取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等建设模式参与,实现企业带合作社、基地带农户、产业带就业、强户带弱户的发展模式。
第九条 坚持简化程序、加强指导的原则。创新工程实施、 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简化程序、加快进度、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县水务部门加强对工程的监督指导,确保以奖代补项目顺利开展。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十条 根据立地条件和建设主体实际需求,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在方案中确定治理范围和治 理措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材料、 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奖补内容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级财政 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水土保持建设的资金,年度资金额度由省水利、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年度资金总量及试点县申请情况确定。试点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监理、工程管理等独立费用,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河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20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年度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实施范围,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建设主体具有初步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建设主体自愿且有充足的建设资金;
(四)治理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尽可能做到集中连片。
第十三条 奖补措施。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明确的工程、植物措施等。
(一)工程措施:梯田工程、田间路和果园路、谷坊坝、护地堤、水源及节水灌溉工程等其它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二)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中草药等;
(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栽植、补植等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奖补标准。工程奖补资金总额不得突破本年度下达的年度总投资,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种草、封育治理、谷坊、沟头防护、截排水沟、道路、护地堤等措施,奖补标准为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中草药、水源及节水灌溉工程、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为结算价款的50%,如遇特殊情况视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各年度项目具体奖补资金数额依据奖补标准在设计概算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奖补方式。奖补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不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由建设主体垫资解决。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县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由工程建设主体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依据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自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60日内,建设主体向县财政部门提供工程款票据(可代开), 金额以结算审核为准,由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的90%拨付至建设主体帐户, 一年后林草措施成活率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拨付至结算审核数额的100%。节余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留作下一年度使用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补程序
第十六条 发布公告。根据年度试点安排,当年年底前县水务部门制定下一年度以奖代补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奖补项目的建设范围、措施类型与要求、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等相关信息,并在宽城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
第十七条 自主申报。当年年底前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以奖代补试点项目申请表,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务部门。建设主体在申报以奖代补项目时,须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要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按期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审核公示。各乡镇(街道)审核推荐的项目经县 水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建设主体及年度实施项目,在宽城县政府网站、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拍照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编制方案:当年年底前纳入下一年度实施的以奖代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以奖代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县水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实施方案有关建设信息在宽城县政府网站、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拍照备案登记。施工过程中如需工程变更,建设主体需向县水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土保持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现场查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务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地点(附图斑号、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自主建设:建设主体必须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展工程建设,并保证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监 督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县水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直至达到设计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由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建设主体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县水务部门提交以奖代补工程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水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表后,组织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并召开验收成果鉴定会,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兑付资金:通过工程验收后,县水务部门及时将建设主体的工程建设、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宽城县政府网 站、涉及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拍照备案登记。公示结束并无异议后,验收结果和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为最终奖补依据,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的奖补方式直接向建设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章 产权归属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宽城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以奖代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和建设主体签定移交管护协议,由建设主体负责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从中受益,但道路、护地堤、谷坊等公益性措施不能作为建设主体的营利手段。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管理规范 和实际情况,需提供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报告、试块抗压检测 报告、苗木标签、原材料检测报告、设备及产品合格证等工程资料,监理单位按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的争议、纠纷本着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无果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宽城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