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3-06317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3-06-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城区办、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宽城满族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民办学前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其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考核等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民办幼儿园设置规划,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准入审批等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及常见病知识的宣传指
导,依法对民办幼儿园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餐饮服务和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办民办幼儿园在经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广告、不正当竞争、垄断、价格、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和规划的审查与报批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建成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主次干道两侧民办幼儿园周边公共场所市容秩序和卫生环境治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及时拨付民办幼儿园专项资金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违法行为处理,制止和打击社会组织或个人危害民办幼儿园安全的违法行为等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校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检查校车外观标识,核发校车标牌;核定校车行驶路线,查处校车超载、超速行驶及超范围接送幼儿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校车驾驶人资质,配合搞好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综合督查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设置交通标志标牌、振荡标线、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审查校车行驶路线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和收费审定、备案、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设置,必须符合全县学前教育总体发展规划,按需合理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第七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制定符合规范的幼儿园章程。
(三)有符合规范的园名。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四)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园舍
1.必须有相对独立的建筑、院落和出入通道。
2.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要与园舍产权者签定三年以上有效合同。
3.必须符合《承德市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要求。属楼房的三楼以上不得作为幼儿教室、休息室和活动场所,至少具备两个以上安全疏散通道,办学用房要符合消防合格条件。
4.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3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5.有与幼儿园办园规模相适应的住宿、餐厨、保健等辅助生活用房。
6.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食堂,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有能满足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配备监控,有与公安部门联网的报警装置,配备消防、防卫器材。
(六)要有合格的师资
1.民办幼儿园要按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保卫人员、事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规范化民办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配备2教1保;小规模幼儿园和民办托儿所每班至少配备1教1保。
2.民办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或三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3.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4.民办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5.民办幼儿园的保卫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心理障碍,无犯罪前科,无吸毒史。
(七)举办者应有必备的举办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在申请设立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资金来源、数额的有效证明。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开办资金(以下均不含向幼儿收取的费用)不低于30万元,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民办托儿所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申请书(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园规模、办园条件、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资金来源等)。
(三)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幼儿园章程、各项制度和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五)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团体举办的要提供法人资质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园的要提供联合办园协议。
(六)拟聘任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和健康证等。
(七)拟建幼儿园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
(八)园舍的产权证。属于租用园舍的,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九)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十一)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质检合格证或有房屋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
(十二)民办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新设立民办幼儿园应有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应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开办资金(以下均不含向幼儿收取的费用)不低于30万元,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民办托儿所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审批机关为县行政审批局。
第十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必须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筹设申请。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行政审批局在受理民办幼儿园筹设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筹设期限的重新申报,不允许边筹设边招生。筹设完成后,申办者提出举办申请,并将审批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组织由3名以上学前教育专家组成的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各部门在受理后,对许可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证件手续。民办幼儿园在证件齐备后,方可招生。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校长、名称、办学类型、法定代表人,须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民办幼儿园如需举办分支机构或园址变更,须按新办幼儿园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停办民办幼儿园。如需停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在决定停止办学60日内向县教体局、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所有注销手续,交回证件,销毁印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董事会或法人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应具备丰富的幼儿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启蒙教育,关注个别差异,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教育部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用工情况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收费备案制。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要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务纪律,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账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建立食品安全、卫生保健、安全防护、治安保卫制度和应急措施,加强校车、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户外活动场所、消防和儿童接送等安全管理,依法履行行业安全、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民办幼儿园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园方出资办理幼儿校方责任险。
第二十二条 县教体局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进行全面督导评估。对办学情况实行年检,凡连续两年列为整改且整改不到位或年检不合格,取缔办学资格。
督导评估、年检结果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 对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不按备案标准收费,私自增加收费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擅自招收幼儿进行保教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继续进行保教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一)当年年检结论为整改的;
(二)克扣幼儿伙食费的;
(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不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三)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四)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骗取钱财的;
(六)园舍和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八)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小学化”现象严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负面舆情的。
(十)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