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2-05188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2-06-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益林护林员、天然林护林员和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对《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益林护林员、天然林护林员和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切实提高护林员管护工作实效,实现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网格化管护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及《承德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护林、护草防火人员,由森林经营管护单位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审核批准,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登记备案,从事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县域内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根据自己的经营管护任务设立护林员。
第四条 建立由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县级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财政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护林员身份的审定。
第五条 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使用,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
第六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在本村长期居住,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二级残以下,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生态护林员需为脱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
第七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一)公告。在行政村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聘对象、条件、名额;选聘原则、程序;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报。本人提交申请,经村两委会议推荐至乡镇政府。
(三)审核。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核,生态护林员经乡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拟聘生态护林员是否是脱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示。村委会对审核通过的拟聘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宽城满族自治县XX护林员评审表》和《护林员承诺书》,由乡镇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聘期一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可以续聘。管护劳务协议一式三份,护林员、乡镇政府各一份,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国有林场护林员由单位内部安排,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优先从林场周边村中选聘,报县级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八条 解聘与补聘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按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本人要求退出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申请。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异地搬迁远离管护区域,或务工、上学、治病等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护林员档案,登记造册,及时将护林员档案、公告公示、管护劳务协议和《宽城满族自治县XX护林员评审表》、《护林员承诺书》等纸质材料、影像及电子版一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 护林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清楚管护责任区范围,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填写巡护日志。发现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滥砍盗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垦滥占林地、违规放牧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碑、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管护房、摄像头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制止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期,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登记,坚持日常巡逻,保持信息畅通,发现火情和火烧痕迹应在第一时间向村级或乡级林长报告,可直接拨打12119火警报警电话,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四)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护林员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护林员管理
第十二条 护林员实行“县建、乡(镇)管、村聘、乡(镇)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林场)对护林员进行检查和综合考核。加强检查督导,检查督导结果作为评价乡镇护林员管理依据。
乡镇政府(林场)是护林员管理的责任主体,村两委负直接管理责任。村两委负责本村护林员的出勤考核、信息报告及调度,乡镇政府(林场)负责本辖区护林员巡查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护林员护林责任落实、出勤、巡查记录及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拨付护林员劳务补助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区划分。乡镇政府(林场)指导所辖村,以沟谷、山脊、流域、小班或自然村划分管护责任区,保持相对稳定。落实到人,实行“护林员+林长”责任制,实现网格化全覆盖。明确每名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内防控重点部位及防火重点联系户。乡镇(林场)、村有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图表。应在管护责任区明显位置设立管护责任牌,标明护林员姓名、电话,监管员(林长)姓名、电话,监管单位、电话,及管护责任区示意图。
第十五条 培训制度。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林场)或组织开展护林员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六条 例会制度。防火期,村委会或村级林长每半个月组织本村护林员例会,非防火期每月一次,学习传达上级安排部署、交流护林员巡护情况及信息、安排布置巡护任务及要求,做好记录。重要事项向乡级林长请示汇报。
第十七条 出勤制度。护林员每月巡护不少于 22 天,森林防火高火险期(3月1日至5月31日)全勤在岗,每天至少到管护责任区巡护一次。
第十八条 请销假制度。护林员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经村级林长批准,三天以上,报乡级林长批准,并由批准人就近安排护林员或亲属代为巡护。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智慧林业建设,结合林长制工作,将护林员全部纳入林长制智慧平台管理,统一配置定位胸卡,监督管护轨迹。推广应用巡护系统、全国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鼓励应用无人机、卫星、视频监控系统,提高林草资源管护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 护林员劳务补助及待遇
第二十条 护林员劳务补助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一)公益林护林员、天然林护林员劳务补助,使用以县级为单位统筹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列支。
(二)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以国家下达的生态护林员资金列支。
(三)国有林场护林员劳务补助,由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列支。
(四)其他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护林员劳务补助,由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按照统筹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及拟聘用的护林员人数确定。
(一)公益林护林员和天然林护林员中,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工资为8000元,一般护林员年工资为5000元。
(二)生态护林员年工资为8200元。
第二十二条 根据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和乡镇对护林员综合考核结果,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护林员劳务补助拨付到乡镇账户,由乡镇拨到护林员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现金。护林员劳务补助按季度发放。
第六章 护林员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考核
护林员半年考核一次(6月底和12月底),考核结果与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及聘用挂钩。
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打分办法,实施三档次计分考核办法,即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80分以上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基本合格以上的下年可以续聘合同,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建立护林员奖惩机制。乡镇(林场)坚持定期检查、日常抽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加强对护林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认真巡护、履职尽责,护林防火任务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整改,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惩罚,做到奖罚分明。按考核期召开护林员表彰会,扩大护林员知情权和影响面,提高护林员管护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况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巡护责任,聘期内,管护区未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行为,使森林草原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森林草原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劳务补助、辞退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缺勤一天扣不低于100元;县、乡林草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例会无故缺席的,一次扣不低于100元。月缺勤、缺席超过3次或年缺勤、缺席超过5次的予以辞退。
(二)管护责任区内出现火情未及时上报的,扣不低于500元;一年内发生火情3起的予以辞退;出现火灾的,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
(三)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林草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
(四)在林草案件侦破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对破案造成障碍的,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
(五)本人或家属参与野外违法用火、涉林案件或放牧的扣不低于2000元,予以辞退;触及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六)管护责任区内发现野外用火、有害生物危害、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垦滥占林地、违规放牧等破坏森林资源以及毁坏管护设施未报告的,每次扣不低于500元;连续3次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
(七)管护日志记录不完整、记录虚假者扣不低于200元,没有记录扣不低于500元。
(八)护林员上岗时饮酒,或吸烟的,每次扣不低于200元;连续3次,扣不低于1000元,并予以辞退。
(九)配备护林员标志,不戴的,每次扣不低于100元;配备护林员巡护设备,不使用的,每次扣不低于200元,连续3次不使用的,扣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奖励标准、名额,由乡镇(林场)根据处罚收入确定,按资金渠道,奖罚平衡。
第二十八条 受到刑事处罚的护林员,不得再被聘为护林员,其它原因被辞退护林员五年内不得聘为护林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10月30日原《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宽政〔2021〕1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