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3-06313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民族、宗教 |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3-05-1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继续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河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22〕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宽政〔2019〕4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统筹管理、因地制宜、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财政可以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
第五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 贴息内容和额度
第六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民族贸易贷款,是指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是指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省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逾期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第九条 民贸民品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数额按照审核确定的贷款贴息数额为准。
第十条 贷款贴息金额计算方式:用于民贸民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如跨年度,贷款按照上年度的12月21日至本年度的12月20日时间段内的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0×2.88%(以贴息率为2.88%为例)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民贸民品企业根据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向县民宗局提出贴息申请。县民宗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建立民贸民品贷款档案,并指导企业及时在全省民贸民品工作综合管理平台中填报有关贷款情况。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就贷款利率自主协商。贷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民贸民品企业应向县民宗局备案,并及时完善平台贷款信息。
第十二条 民贸民品企业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民贸民品生产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分析总结报县财政局、县民宗局。2月10日前,由县财政局、县民宗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宗局提出全县上年度贷款贴息申请。
第十三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规模。
第十四条 民贸民品企业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和承贷金融机构贷款授信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企业下年度贷款需求报县民宗局。县民宗局每年8月10日前,向市民宗局报送下一年度贷款贴息计划。
第十五条 民贸民品贷款申请审核工作。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贷款前应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贷款贴息审计有关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审核工作按照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贴息资金预算30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相关资金足额拨付至民贸民品企业。
第十八条 县民宗局要认真总结民贸民品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每年12月5日前,向市民宗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本年度县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民宗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对贷款及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民宗局按照职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报送上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2022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民宗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