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2-05202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2-10-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满足农村群众登记发证需求,依法维护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加快完成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依法维护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一体化发证,强化全社会土地物权意识,筑牢农村发展基础,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美丽宽城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参照总登记模式开展。县域范围内全部宅基地区分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于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依法登记发证;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说明情况。
(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中增加山地丘陵区切坡建房调查内容的通知>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12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3号)、《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宽政〔2021〕26号)等,具体操作程序依据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执行。
二、主要任务
对县域内城市规划区外未登记的宅基地及住宅,统一组织获取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地籍调查等材料,利用三至五年时间统一组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宅基地上建造的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生活附属设施,不予调查登记。
三、实施步骤
(一) 前期准备工作
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发布文件,落实保障经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统一开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采用已有地籍图或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图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叠加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专项整治等相关管理数据,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工作底图;县自然资源局提前订购一定数量的不动产权证书备用。
(二)调查结果公示
县自然资源局从已有地籍调查数据库导出不动产单元代码、权利人(户主)、农户人口、宗地面积、房屋面积、坐落、宗地四至、占地时间、建房时间、用途、权利类型等信息,结合宅基地宗地档案材料,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编辑汇总形成《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并协助乡(镇)工作专班制作《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成果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乡(镇)牵头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信息公开栏等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户外张贴公告,公告期15天。公告张贴后,应拍照留档,取近景远景各1张。
公告期间,当事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村委会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村宅基地协管员应及时记录并上报乡(镇)工作专班。对于统一地籍调查后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当事人要求确权登记发证的,也应记录并上报。
对于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提出的异议的,乡(镇)工作专班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村宅基地协管员配合下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对于权利人、界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宅基地及房屋,以及统一地籍调查后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应组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补充完善宗地档案资料,补充地籍调查。
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和住宅,由所在乡(镇)、村调查处理,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申请不动产登记。对于涉及山地丘陵区切坡建房的宅基地,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中增加山地丘陵区切坡建房调查内容的通知>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126号)要求,补充开展切坡建房调查,填写《切坡建房调查表》。
通过信息核实补充,划定不动产单元代码,更新完善《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和宗地档案有关信息,并针对新增和权属信息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组织新一轮公示,直到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为止。做好补正信息成果入库,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现势性。
(三)村级初审
乡(镇)政府依据公告无异议的调查成果组织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资料,村委会分步组织初审。第一步统一组织权利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户主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一栏签字(或盖章),本村宅基地协管员在代理人一栏签字(或盖章);第二步村委会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专题会议记录;第三步对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及住宅,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集中初审,初审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村级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内容:权利人宅基地及房屋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对于“一户一宅”、“多户一宅”、“多户住宅”,讨论申请人是否为本村集体成员、农村村民一户是否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住宅是否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是否经过村组公示等;对于超面积宅基地,同时讨论宅基地建房占用时间认定是否准确;对于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住宅,同时讨论新建或在原宅基上翻建、改扩建房屋时间认定是否准确;对于符合分户条件的“一户多宅”,讨论该农户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和分户建房条件成员的数量认定是否准确;对于“一户多宅(其他合法使用)”房屋,讨论是否属于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或通过继承房屋、司法裁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调解)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及住宅;对于“异地建房农户使用”,同时讨论是否属于非本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对于“其他非本村集体成员合法使用”,讨论是否属于非本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因合法继承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或1999年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或进城落户的原本村集体农户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村级初审结果应明确该户是否符合宅基地登记条件,并填写《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村级初审完成后,宅基地协管员将有关《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一同报送乡(镇)工作专班审核。
(四)乡镇审查
对于完成村级初审的宅基地及住宅,乡(镇)工作专班应对照工作底图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批次进行乡镇集中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乡镇审查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签名并加盖乡(镇)政府印章归档。
审查主要内容:对于“一户一宅”、“多户一宅”、“多户住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面积是否符合面积标准、住宅是否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是否经过村组公示等;对于超面积宅基地,同时审查宅基地面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于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住宅,同时讨论房屋是否符合有关登记政策规定;对于“一户多宅(可分户)”,同时审查该农户是否属于可分户合法使用情形;对于“一户多宅(其他合法使用)”,同时审查该农户是否属于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宅;对于“异地建房农户使用”,同时审查是否属于非本村集体成员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对于“其他非本村集体成员合法使用”,同时审查是否属于非本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
对于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应审查是否符合镇规划;已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审查宅基地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对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镇规划区外且在2012年1月1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2012年1月1日后建设的,或位于镇规划区内的,乡镇政府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县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县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县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村宅基地协管员可分批次携带《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和有关宅基地宗地档案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当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统一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
(五)批量统一受理
各乡镇政府统一代理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首次登记,可分批次携带《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和有关宅基地宗地档案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统一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各批次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对照《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查验每宗宅基地登记事项的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出具受理凭证,一并交予乡(镇)代办人员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凭据。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查盖章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可视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予以受理。
(六)集中审核登簿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受理的宅基地申请登记事项及申请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地籍数据库,按批次进行集中审核。
审核要点: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审核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记载的主体一致;2.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要求;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5.是否已进行基层审查等。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按批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村(组)同步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
公告期间当事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处理。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的,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调处、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分管县长为组长,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住建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加强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乡(镇)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计划,进行工作部署;督促村委会选派宅基地协管员参加乡(镇)工作专班。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20]6号)规定,县财政要保障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所需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县政府对各乡(镇)的工作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情况列入每个乡(镇)的年度考核任务指标。
附件:1、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附件1:
宽城满族自治县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旭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伟超 县政府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托伟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徐振民 县财政局局长
李长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莹 县住建局局长
杨树胤 宽城镇镇长
赵兴敏 龙须门镇镇长
鲍景春 峪耳崖镇镇长
刘瑞得 板城镇镇长
刘春旭 汤道河镇镇长
李玉爽 碾子峪镇镇长
王嘉宾 亮甲台镇镇长
鲍海鑫 桲罗台镇镇长
何景峰 松岭镇镇长
张 帅 化皮镇镇长
刘剑南 东川乡乡长
刘新燃 塌山乡乡长
王佳宾 大字沟乡乡长
金宏宇 苇子沟乡乡长
高建平 铧尖乡乡长
李长胜 孟子岭乡乡长
裴宏凯 大石柱子乡乡长
裴庆宏 独石沟乡乡长
郭永利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主任科员郭永利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推进登记发证日常工作。
政策解读: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