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1-0436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9-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10 14时47分浏览次数:

 

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全面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坚持依法监管、社会共治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不断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和管理水平,培养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明确责任,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舆情监测,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严肃查办案件。

(二)完善措施,强化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和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落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书“多证合一”,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优化规范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工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要求。坚持信息化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建立医疗机构重点部门、专业、岗位、环节和高风险人员的监控机制。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与安全报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3.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运行重点环节的监管。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行为。大力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机制,加强辅助用药、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等动态监控。规范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强化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并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监管。(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纳入年检和年报的主要内容,规范资金用途,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惩。(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负责)

5.加强医保资金使用监管。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完善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局、审计局配合)

6.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药品和耗材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长期负债、资金结余使用、对外投资以及资产核销的监管力度。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监测和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监督和考核。加强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补偿机制。(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计局、医疗保障局配合)

7.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食源性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确保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考核和监管。(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8.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涉医违法犯罪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老年保健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推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薪酬分配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情况,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成本控制、医疗质量、运营效率、可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拨付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任用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推动公立医院更好地履行公益职能,提高管理绩效,提升运行效率。(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医疗保障局配合)

10.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内容要增加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情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的落实。(卫生健康局负责、行政审批局配合)

11.加强健康产业监管。积极探索新型健康服务监管办法,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健康相关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教育体育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1.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案例评查、案例示范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法院负责)

2.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试点,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整合网格资源,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推动“一格三员”(网格、管理员、协管员、督导员)规范化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卫生健康局、公安局负责)

3.健全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提高综合监管结果利用率。(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负责)

4.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大对安全隐患大、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公开查处信息,震慑行业行为。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抽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抽查细则。(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推进风险预警和评估。逐步对医疗卫生风险实行分级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6.落实权威有效督察机制。建立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卫生健康局负责)

7.推行行业信用机制。依法公示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多处受限”。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负责)

(四)强化保障,确保监管取得实效

1.完善监管标准。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开展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和实施,推进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监督工作。按照国家、省“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地方标准,加强对其规范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强化考核问责。县政府要将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严肃查处各级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照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卫生健康局负责)

3.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整合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配合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网络。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改、健康促进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落实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措施要求,确保监管网络健全,统一部署、协同推进。

(二)加强综合监管,厘清工作责任。按照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标准,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监督人员、业务用房、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优化人员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快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监管约束。加强对综合监管制度的正面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主动发布重大案件,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用典型引领、舆论引导,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政策解读:《宽城满族自治县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