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1-0435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体育,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12-13 文件编号: 宽政办〔2021〕5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12-13 14时36分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

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承德市全面提升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的通知(承办【202119号文件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带着责任和感情抓好养老服务,全面提升我县养老服务水平,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入跨越发展的快车道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落实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相结合,积极发展养老服务,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善养老服务网络,切实落实养老服务政策,巩固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能力,推动养老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可持续化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拥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按照“政府既支持建设还要扶持运营”思路,整合集聚政府各部门政策、资金和项目资源,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土地保障、建设支持、运营资助、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基层和农村老年人倾斜力度,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加快建设与城市同步、服务同质的养老服务体系。

发挥村(居)委会、村集体在加强养老服务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重点从对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老年人的巡视探访、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等方面,推动建立老年人关爱帮扶机制和为老服务体系。

坚持分类保障。实施老年人分类保障,明确老年人在政府分类保障体系中的优先顺序及保障内容,重点为特困、低保低收入、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留守老年人提供精准帮扶和服务保障,最大限度防止老年人意外事故发生。针对不同类型保障群体,分层次提供集中照料、健康指导、文娱活动等居家养老服务。

坚持互助扶助。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社区、农村养老,开展邻里老人亲情互助,支持志愿帮扶,以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

三、工作目标

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弘扬敬老孝老美德,营造良好的家庭养老环境;建成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村级互助服务设施为基础的系统融合、分层分类、可持续运行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照护服务能力,县域养老资源整体效能明显增强,养老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拓展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发挥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前沿阵地作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科学合理、功能充分发挥,经济困难、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的集中照料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养老服务模式统筹推进、互相补充,老年人平时有休闲娱乐场所、困难有人帮、生活有保障;基层医疗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覆盖,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建立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养老服务基本覆盖老年人周边、身边、床边。

--居家社区养老方便可及,社区日间照料点实现全覆盖。

--机构养老基本满足需求。改造提升4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

--医养结合服务持续深化。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养老服务实现良性发展。养老服务投资和消费大幅增长,市场活力充分激发;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多元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得到弥补,城乡养老服务实现协调发展;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建立

四、主要任务

(一)巩固居家养老基础性地位

1.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由政府通过整合资源、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予以配备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2.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社区养老模式。2021年底前完成东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富力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改造提升工作。(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城区办负责)

3.推进日间照料服务站建设。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新(改)日间照料服务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落实服务末端网点服务配送的支援网点2021年底前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社区和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医服务。打造缸窑沟、文笔峰、富力湾3个高标准、高水平精品服务站。民政局、城区办负责)

4.加快农村地区互助养老服务建设。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将规模较大、条件较好、具备老年人托养功能的互助养老设施培育成小型养老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在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互助养老点、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发挥村“两委”作用,通过制定“关爱地图”,建立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定期上门巡访制度。(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5.强化家庭主体责任。推行签订赡养协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基层老年协会牵头组织,督促赡养义务人与老年人签订赡养协议,明确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内容。协议签订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基层老年协会督促执行,对拒不执行协议的,通过批评教育、孝道红黑榜公示等方式督导落实,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法律维权工作;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人重点是其中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6.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权益保障作用。(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及城区办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加强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协助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工作。对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要将赡养老人、关爱服务等纳入村规民约,推动形成孝老敬老的社会风尚。(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7.推动基层老组织发展。支持乡镇(城区办)、村(居)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鼓励和引导基层老年协会等为老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发展,重点在组织互助养老、开展探视走访、运营村(居)养老服务站、丰富农村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老年人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民政局、各乡()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8.提升家庭照护能力。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护理技能培训。(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9.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为改善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生活环境,提升其生活质量,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积极对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以满足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

10.加大社区助餐服务力度。依托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开办老年食堂、老年餐桌或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助餐服务基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幸福院等,建立老年幸福餐桌,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能力

11.改造提升特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实施敬老院改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前,建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集中供养。推动峪耳崖、龙须门敬老院改扩建工程,提升县域养老机构供养能力。(民政局、发改、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12.深化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县福利院重点“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及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由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县发改局备案。宽政办[2012]19号《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办养老机构布局调整实施方案》废除。(民政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3.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到2022年,90%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所有养老机构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所有养老机构按照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民政局、卫健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4.拓展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功能。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民政局、发改局负责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15.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支持专业社会组织、企业管理运营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对政府、企业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融合,推动养老服务发展,实现服务全覆盖。(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局、城区办负责)

16.打造品牌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要积极培育和打造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连锁企业或社会组织,推动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民政局、发改、城区办负责)

17.延伸拓展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发挥养老机构专业和资源优势,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助餐助浴的专业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服务站的运营管理,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加快形成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家养老服务格局。民政局负责)

(四)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18.加强社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每年免费为社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以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为重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探索老年人个性化服务的有效途径,逐步提高家庭医生首诊比例。(卫健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19.提升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新改扩建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探索村卫生室与互助幸福院开展协议服务、委托管理等基层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卫健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20.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未病科和老年病科,开展老年人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干预和老年病诊疗,设置康复科,探索建设中医医疗养老联合体。(卫健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1.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与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和住院护理相适宜的长护险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推动建立符合县情、与相关保险、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与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医保局、民政局、各保险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五)落实老年人福利制度

22.发放高龄老年人保健津贴。按照不同年龄不同标准发放高龄老年人保健津贴,其中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23.发放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建立低保对象中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60周岁(含)以上79周岁(含)以下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24.对建档立卡脱贫户以及防贫监测户中的农村老年人,享受扶贫项目资产帮扶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老年帮扶对象,在身体状况许可情况下,合理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具体帮扶方式以及帮扶周期由各乡镇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25.推广智能穿戴设备。逐步享受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空巢、独居、失智以及特殊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一键通”、信息手环、定位手机、紧急呼叫器、红外线报警器等智能服务工具,鼓励运营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配发健康手环、健康腕表等可穿戴监护设备,实时监控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状况,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发展创造条件。(发改局、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26.探索“三社”联动养老服务模式。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乡镇、城区、社工站建设,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打造为老服务队伍,形成“三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充分基层自治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民政局、人社局、城区办负责) 

27.推动慈善和养老事业同步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同慈善制度有机接,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或个人等公益慈善力量捐资助老,促进共同富裕。大力弘扬慈善文化,积极宣传捐赠助老典型事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激发慈善活力,汇聚帮扶资源,带动更多的慈善资源助力养老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民政局、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28.探索“双工”联动养老服务模式。社工专业人才为支撑,社会组织为枢纽,社会工作者联动志愿者,并整合社区商户、本地居民及高校学生等义工资源,探索“社工+义工”的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为特殊老年群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志愿者和辖区居民参与到社区为老服务中来。鼓励年纪较轻的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倡导“今天为别人服务,明天免费享受服务”,将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在推动养老服务中有更多作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体局、团县委、文明办、城区办负责)

29.建立基本服务清单。全面开展辖区高龄、失能(伤残)、贫困、计生特殊家庭、空巢(独居、农村留守)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的筛查摸底,建立信息档案,统一规范化管理,全面掌握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探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实现保障标准差别化、服务组织多样化、服务供给多元化,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30.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定期探走制度。对农村高龄、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群体进行定期探视走访。以县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落实专人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留守老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等专业力量开展定期探视走访。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31.加强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依托宽城卓越的生态环境、绿色食品、中药材及地标产品资源优势,把握健康中国、京津冀协同发展、5G应用、高铁时代等重大发展机遇,围绕健康农业、健康制造及健康服务三大领域,全力推进绿色食品及地道药材基地、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建设,全面构建食、药、医、健、管、游“六位一体”融合发展的产业格局。鼓励京津优质养老资源通过合作共建、设立分院、整体搬迁等形式到我县布局兴业。落实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标准互认互通、信息互联共享、统一协调监管。(民政局、卫健局、发改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养老服务政策支持

32.强化规划引领。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和配置标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人均0.1平方米养老用地面积规定,2022年建设完成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让老年人像网购一样选择养老服务内容。(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33.强化综合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到2022年,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人员信用档案。(民政局、行政审批局、人行宽城中心支行负责)

34.强化人才支撑。建立养老服务专家智库,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设立培训实训基地,健全养老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保障措施。到2022年,力争培养培训6名养老院长、80名养老护理人员、6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5.强化资金扶持。用好中央预算内补助地方投资和国家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县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补贴、奖励政策。依托我县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养老服务,(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养老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人社局、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城区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逐项明确具体任务及配套政清单、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各项指标落实落地。

(二)落实资金保障。多措并举优化困难群体养老资金供给,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困难老年人,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解决个人养老服务费用加大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支持力度,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将福彩公益金本级留用部分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建设运营资金投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保障格局。通过投资、市场化融资、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爱心企业或个人等公益慈善力量捐资助老。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政策积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资金、遴选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进展较慢、考核评价靠后的视情约谈、定期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追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孝老文化建设,倡导转变养老观念,宣传养老服务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强化宣传引导,合理引导市场消费预期,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宽城满族自治县养老服务体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宽城满族自治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3.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

 


附件1

宽城满族自治县养老服务体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

 

 

  长:  王瑞磊  政府副县长

 员:   鞠宝民  县民政局局长

杜亚东  县发改局局长

徐振民  县财政局局长

李志强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书记

耿玉新  县行政审批局书记

刘凤卫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

张永利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托伟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朱锦满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春鹏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局长

张孝川  县司法局局长

杨利生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董雁飞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冯保升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李长江  县农业农村局书记

王春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喜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李雅芳  县税务局局长

曹凤志  城区办主任

杨富友  中国人民银行宽城中心支行行长

杨树胤  宽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长胜  龙须门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贺民  峪耳崖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瑞得  板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超  汤道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玉爽  碾子峪镇人民政府镇长

鲍海鑫  桲罗台镇人民政府镇长

唐文浩  亮甲台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景峰  松岭镇人民政府镇长

 帅  化皮溜子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英俊  孟子岭乡人民政府乡长

高建平  铧尖乡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建南  东黄花川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佳宾  大字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金宏宇  苇子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裴宏凯  大石柱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新燃  塌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裴庆宏  独石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鞠宝民同志兼任。


附件2

宽城满族自治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创新举措,改善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1

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行政审批局   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局

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2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民政局

县发改局、财政局、委编办、卫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持续推进

3

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依法尽快办理养老机构申报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

行政审批局

住建局、消防救援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要求,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

消防救援

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优惠政策和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

税务局

财政局

民政局、改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

2022年将不低于55%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财政局

民政局、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2年底

落实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的奖补政策。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不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持续推进

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持续推进

6

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策指引

集中清理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个非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分类和监测。

行政审批局

市场监督局

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

长期推进

二、分类施策,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7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开展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清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未落实、未达标、已建成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民政部门纳入各级规委会,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履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2年底

完善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国企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具备条件的可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将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

民政局

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实施社区和居家养老民心工程,新建小区严格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短板。

民政局

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民政局

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2年底

实施农村互助幸福院提质增效工程,开展村级卫生室托管互助幸福院的基层医养结合试点

民政局

农业农村局、卫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民政局

住建局、财政局、卫健扶贫办、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1年底

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县发改局

民政局、卫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9

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

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打造社区、社会组织、社工联动机制,支持志愿养老服务,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

民政局

县发改局财政局、卫健住建局、局、团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推行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卫健

民政委编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探索推行“互联网+智慧养老”,打造“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加强老年用品研发,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与推广,支持外骨骼机器人、照护和康复机器人、虚拟现实康复训练设备等产品研发。

县发改

民政局、卫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10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机制,探索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从事或参与社会活动。

民政局

卫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健全县乡村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

卫健老干部局

长期推进

11

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

落实省级部门制定的运营补贴、人才培养、医养结合、服务标准、综合监管等协同发展措施。

民政局

卫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改局

长期推进

三、政策牵引,提升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12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落实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医保局

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市场监管局、残联

长期推进

13

发展养老普惠金融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

人行宽城中心支行

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期推进

四、压实责任,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4

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依法公示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民政局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

民政局

长期推进

15

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严格落实国家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推进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评定结果作为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

民政局

市场监管局

财政局、消防救援队、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16

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

开展识骗防骗宣传教育,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鼓励群众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依法稳妥处置。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民政局、卫健、人行宽城中心支行、广播电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五、多元投入,强化养老服务金融支持

17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违规收费问题。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在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建设运营。对从事养老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人行宽城中心支行

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

长期推进

六、精准发力,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18

落实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落实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及定期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19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吸纳就业

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推进

20

落实养老服务褒扬机制

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表扬,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建立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卫健广播电视

长期推进

 

附件3:

老年人居家适老改造项目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项目类型

1

(一)地面改造

防滑处理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基础

2

高差处理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基础

3

平整硬化

对地面进行平整硬化,方便轮椅通过,降低风险。

可选

4

安装扶手

在高差变化处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通过。

可选

5

(二)门改造

门槛移除

移除门槛,保证老年人进门无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可选

6

平开门改为推拉门

方便开启,增加通行宽度和辅助操作空间。

可选

7

房门拓宽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可选

8

下压式门把手改造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可选

9

安装闪光振动门铃

供听力视力障碍老年人使用。

可选

10

(三)卧室改造

配置护理床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可选

11

安装床边护栏(抓杆)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基础

12

配置防压疮垫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可选

13

(四)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安装扶手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起身、站立、转身和坐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基础

14

蹲便器改坐便器

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避免老年人如厕时摔倒,方便乘轮椅老年人使用。

可选

15

水龙头改造

采用拔杆式或感应水龙头,方便老年人开关水阀。

可选

16

浴缸/淋浴房改造

拆除浴缸/淋浴房,更换浴帘、浴杆,增加淋浴空间,方便照护人员辅助老年人洗浴。

可选

17

配置淋浴椅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基础

18

(五)厨房设备改造

台面改造

降低操作台、灶台、洗菜池高度或者在其下方留出容膝空间,方便乘轮椅或者体型矮小老年人操作。

可选

19

加设中部柜

在吊柜下方设置开敞式中部柜、中部架,方便老年人取放物品。

可选

20

(六)物理环境改造

安装自动

感应灯具

安装感应便携灯,避免直射光源、强刺激性光源,人走灯灭,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可选

21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视情进行高/低位改造,避免老年人下蹲或弯腰,方便老年人插拔电源和使用开关。

可选

22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避免老年人磕碰划伤,必要时粘贴防滑条、警示条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老年人认知点的提示标识。

可选

23

适老家具配置

比如换鞋凳、适老椅、电动升降晾衣架等。

可选

24

(七)老年用品配置

手杖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基础

25

轮椅/助行器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可选

26

放大装置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近用。

可选

27

助听器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

可选

28

自助进食器具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等。

可选

29

防走失装置

用于监测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基础

30

安全监控   装置

佩戴于人体或安装在居家环境中,用于监测老年人动作或者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包括红外探测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露/溢水报警器等。

可选

 

 政策解读:《宽城满族自治县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