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3-000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11-0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2023-11-0714时16分 浏览次数: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经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裁量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冀司发〔2022〕55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第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及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施行。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向乡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对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标准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本地乡镇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执法公示栏公开。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适用情况予以载明。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过程中,要通过相关执法文书全面准确记载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名称、条款项目、适用情形等内容,实现对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实务纳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范围,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能力。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好政府层级监督职能作用,运用监督检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等手段,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宣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行政裁量权基准而未适用的;

(二)错误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三)擅自调整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四)利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谋取私利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