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0-0233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2-18 文件编号: 宽政〔2020〕1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18 10时34分浏览次数:

宽政〔2020112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215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5日印   

宽城满族自治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培育森林和草原植被,维护森林和草原生态安全,加快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和《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为保护森林和草原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区域实施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或者散放马、驴、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四条  封山禁牧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封育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全年禁牧区为林业和草地生态工程区、生态红线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及生态脆弱区、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封山禁牧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禁牧区农牧民调整产业结构,改变饲养方式,发展舍饲圈养,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适当增加林地、草地建设投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栽、补种等措施,改良、培育林地、草地,恢复生态植被。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封山禁牧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育禁牧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育禁牧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等,由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宣传教育,对封育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管理和实施工作;在禁牧区周界树立明显标牌,标明禁牧范围和禁牧期限、禁牧责任人等内容,并负责组织督促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基层单位订立禁牧公约。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林地、草地等实行资源管护。

(一)宣传森林和草原禁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巡逻管护;        

(三)制止违反森林和草原禁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在封山禁牧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牧或者散放马、驴、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擅自移动封育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三)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四)擅自砍柴、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五)未经批准开矿、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

(六)除抢险救灾防灾外,车辆擅自进入森林和草地;

(七)经营性、娱乐性马匹等擅自进入草地、林地;

(八) 禁止在重点封育禁牧区域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封山禁牧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封山禁牧区内放牧或者散放马、驴、牛、羊等草食动物的,依照《承德水源涵养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坏、擅自移动封育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擅自采伐、砍柴、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未经批准开矿、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除抢险救灾防灾外,车辆擅自进入草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营性、娱乐性马匹等擅自进入草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进入林地的依照《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负有封山禁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